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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省黑土地保護利用條例

          發布日期: 2024-01-10 作者: 來源: 【字體: 打印本頁

          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17號

            《黑龍江省黑土地保護利用條例》已由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于2023年12月24日修訂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月4日

          黑龍江省黑土地保護利用條例

            (2021年12月23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23年12月24日黑龍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好、利用好黑土地資源,防止黑土地數量減少、質量下降、生態功能退化,穩步恢復提升黑土地基礎地力,促進資源可持續利用,維護生態平衡,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生態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黑土地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黑土地保護、利用、治理、修復等活動,適用本條例。法律、行政法規對黑土地保護利用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條例所稱黑土地,是指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質表土層,性狀好、肥力高的耕地。

            林地、草原、濕地、河湖等范圍內黑土的保護,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濕地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

            第三條 黑土地保護利用應當遵循統籌規劃、因地制宜、全面保護、集約利用、用養結合、近期目標與遠期目標結合、突出重點、綜合施策的原則。

            第四條 黑土地保護利用應當建立健全黨委領導、政府主導、部門協同、屬地負責、農業生產經營者實施、社會參與的機制。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黑土地數量、質量、生態環境負責,加強對黑土地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監督管理,統籌制定黑土地保護政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作為牽頭部門,農業農村、水行政、發展改革、財政、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和郵政管理機構組成的黑土地保護利用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協調指導,明確工作責任,推動黑土地保護利用工作落實。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組織實施黑土地保護利用工作,指導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巡查保護利用黑土地情況,向農業生產經營者推廣適宜其所經營耕地的保護、治理、修復和利用措施,督促農業生產經營者履行黑土地保護義務。

            村民委員會、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黑土地保護利用情況實施巡查,配合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黑土地保護利用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耕地質量保護相關工作,推進落實田長制,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項目,推廣保護性耕作和科學施肥,對農業投入品等進行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對黑土地總量控制、用途管制等工作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對盜挖、濫挖黑土和非法買賣黑土行為的排查治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分布于林地、草原、濕地范圍內黑土的保護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黑土地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黑土水土流失綜合防治、監測和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商品交易市場和電子商務平臺黑土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法負責對經營性運輸車輛運輸黑土行為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公安等有關部門和郵政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黑土地保護利用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指定其所屬部門負責黑土地保護利用監督管理有關工作。

            第七條 農業生產經營者、有關管理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因地制宜采取措施保護黑土地,提高黑土地質量,維護生態環境,并配合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開展黑土地保護工作。

            北大荒集團及國有農場應當對其經營管理范圍內的黑土地加強保護,充分發揮示范作用,并依法接受監督檢查。

            第八條 黑土地保護實行目標責任考核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黑土地保護目標完成情況納入考核內容??己私Y果應當作為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評價考核的重要依據,并向社會公開。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相適應的原則,加大黑土地保護資金支持力度,將黑土地保護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統籌保障。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投資保護黑土地。

            第十條 鼓勵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與糧食主銷區建立穩定糧食購銷關系和黑土地保護合作機制。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黑土地保護、治理、修復和利用科技創新,加強黑土地保護、治理、修復和利用的科學研究,推進科技成果轉化應用,推廣黑土地保護、治理、修復和利用先進適用技術,強化技術服務。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檢驗監測機構、科學技術社會團體等培養黑土地保護利用相關人才,建立人才交流機制。

            鼓勵企業、高等學校、職業學校、科研機構、檢驗監測機構、科學技術社會團體、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農業科技人員等開展黑土地保護相關技術服務。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黑土地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黑土地保護意識,支持開展黑土地保護合作與交流,引導和鼓勵全社會積極參與黑土地保護行動。

            第十四條 每年5月25日所在周為黑龍江省黑土地保護周。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黑土地保護周組織開展黑土地保護主題活動。

            第十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黑土地的義務,對破壞黑土地的行為有權制止和舉報。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在黑土地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保護規劃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黑土地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防止黑土地退化,提升黑土地質量,改善黑土地生態環境。

            國土空間規劃應當充分考慮保護黑土地及其周邊生態環境,合理布局各類用途土地,以利于黑土地水蝕、風蝕、凍融侵蝕等的預防和治理。

            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生態環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門,以調查和監測為基礎、體現整體集中連片治理,編制黑土地保護規劃,明確保護范圍、目標任務、技術模式、保障措施等,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并組織實施。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行政公署)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上級黑土地保護規劃,結合本地實際,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黑土地保護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組織實施。

            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的黑土地保護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相銜接,落實到黑土地具體地塊。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行政、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黑土地保護利用工作的信息共享。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農業農村、自然資源、水行政、生態環境、林業和草原等主管部門制定黑土地質量標準和其他保護標準。

            第二十條 黑土地保護規劃、質量標準和其他保護標準的編制、制定和調整,應當進行可行性論證,充分征求有關方面意見。

            第三章 保護與修復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綜合采取工程、農藝、農機、生物等措施,保護黑土地的優良生產能力,確保黑土地總量不減少、功能不退化、質量有提升、產能可持續。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黑土地保護激勵機制,通過實施項目、保護試點和發放補貼等扶持政策,提高農業生產經營者和有關管理單位保護黑土地的積極性。

            農業生產經營者未盡到黑土地保護義務,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發放耕地保護相關補貼,并可以將相關補貼交由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耕地保護支出,具體辦法由省財政、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黑土地保護作為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用于農業農村投入的重點領域,并加大投入力度。

            省人民政府在高標準農田、農田水利、水土保持、防沙治沙、農田防護林、土地復墾等項目資金安排上,積極支持黑土地保護需要??h級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統籌使用涉農資金用于黑土地保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四條 黑土地保護利用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嚴格控制耕地轉為非耕地,禁止違法占用耕地。

            第二十五條 禁止盜挖、濫挖、非法買賣、違法加工、違法運輸、違法郵寄黑土。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制定黑土地認定和黑土地破壞鑒定辦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水行政、公安、交通運輸、市場監管等部門和郵政管理機構建立健全保護黑土地資源監督管理制度,提高對盜挖、濫挖、非法買賣黑土和其他破壞黑土地資源、生態環境行為的綜合治理能力。

            第二十六條 實施田長制、林長制和河湖長制時,應當明確和落實黑土地保護責任。

            實施田長制應當按照行政區劃和屬地管理的原則,設置省、市、縣、鄉、村和網格、戶等七級田長。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科學施肥,因地制宜推廣秸稈直接還田、秸稈過腹轉化、少耕免耕、深松深耕、輪作休耕等黑土地保護措施,推廣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和標準化種植方式,鼓勵使用節水灌溉設施,推廣水肥一體化等技術。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秸稈離田作業的,應當采取科學有效措施,減少黑土損失。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測土配方施肥,科學減少化肥施用量,鼓勵增施有機肥料,推廣土壤生物改良等技術,支持以農作物秸稈、畜禽糞污、食用菌栽培廢料等為主要原料的有機肥料研發、生產。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藥安全、合理使用的指導、服務,鼓勵和支持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綠色防控技術和先進施藥機械,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的農藥,科學減少除草劑等化學農藥使用量。

            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農藥標簽或者說明書使用農藥,不得違法、違規使用國家限用農藥。

            禁止使用重金屬、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

            第三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使用農用薄膜,推廣生產、使用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

            第三十一條 農業投入品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應當依法對農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的包裝物、廢棄物進行回收以及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農藥、肥料、農用薄膜等農業投入品包裝物、廢棄物的回收以及資源化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

            其他農業投入品包裝物、廢棄物回收監督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從事畜禽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科學開展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以畜禽糞污就地就近還田利用為重點,促進黑土地綠色種養循環農業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畜禽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

            第三十三條 禁止向黑土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礦、礦渣等;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于造田和土地復墾。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農業農村、水行政主管部門加強農田灌溉用水水質管理,對農田灌溉用水水質進行監測和監督檢查。

            禁止使用不符合國家農田灌溉水質標準的污水灌溉農田。

            第三十五條 黑土地治理修復應當建立政府主導、公眾參與、誰受益誰負責、誰損害誰負責的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黑土地治理修復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對因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黑土地采取措施,組織治理修復。治理修復應當與農業生產、生態保護等要求協調一致。

            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經營者或者有關管理單位主動采取措施,治理修復因自然災害損毀的黑土地。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土保持規劃,保證水土保持投入,加強坡耕地水土保持工程建設,組織實施小流域水土流失綜合治理。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開展侵蝕溝治理,實施溝頭溝坡溝底加固防護,因地制宜組織在侵蝕溝的溝坡和溝岸、黑土地周邊河流兩岸、湖泊和水庫周邊等區域營造植物保護帶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侵蝕溝變寬變深變長。

            禁止開墾、開發植物保護帶。

            第三十八條 對質量退化或者被污染的耕地、脆弱耕地、不穩定耕地,應當根據不同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實行輪作休耕、土壤培肥、退耕還林還草還濕,對被污染的耕地采取風險管控和修復措施,推進連片治理。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并對被污染或者被破壞的黑土地進行土壤污染狀況或者破壞狀況調查。

            因突發事件造成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壞的,當事人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向當地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或者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林業和草原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章 建設與利用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土地復墾、治理修復、土壤改良、培肥地力等措施,穩定黑土地面積,提高黑土地質量。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國有農場、農業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戶和其他農業生產經營者應當加強農田基礎設施建設,采取提升黑土地質量和改善農田生態環境的養護措施,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黑土地。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優先把黑土地建成高標準農田,切實把黑土地保護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并組織實施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提高農田建設標準和質量,建設集中連片、設施配套、旱澇保收、高產穩產、生態良好的高標準農田。

            第四十二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時,當事人應當對黑土地保護利用的內容進行約定,并按照約定履行保護義務。

            第四十三條 在黑土地上禁止下列行為:

            (一)建窯、建墳;

            (二)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礦等;

            (三)向黑土地傾倒垃圾;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行為。

            第四十四條 建設項目不得占用黑土地;確需占用的,應當依法嚴格審批,并補充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

            基礎設施建設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因建設項目導致水淹耕地或者破壞黑土地生態環境。

            第四十五條 建設項目占用黑土地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對耕作層的土壤進行剝離。剝離的黑土應當就近用于新開墾耕地和低質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復墾等。建設項目主體應當制定剝離黑土的再利用方案,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備案。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省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制定占用黑土地耕作層土壤剝離利用標準和管理辦法。

            占用黑土地耕作層土壤剝離、運輸、存儲、利用等費用納入建設項目開發成本。

            占用黑土地耕作層剝離土壤的收益應當用于黑土地保護。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黑土地耕作層土壤剝離、運輸、存儲、交易、專項回收利用等管理機制。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占用黑土地耕作層的土壤剝離進行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應當節約使用黑土。

            農田改造等活動中收集的黑土,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備案并取得備案憑證后,可以用于新開墾耕地和低質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復墾等。

            鼓勵苗床用土在本田取土或者使用黑土以外的其他基質。

            第四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農田改造、耕作層土壤剝離等活動中收集的黑土進行集中管理、定點存儲、統一配置,根據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存儲點,依法嚴格監管。

            第四十八條 新開墾耕地和低質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標準農田建設、土地復墾等利用黑土的,應當向黑土提供者索要備案憑證等黑土來源合法證明。

            黑土經營者應當持有備案憑證等黑土來源合法證明。不能提供合法來源證明的黑土不得進入商品交易市場和電子商務平臺銷售。

            第四十九條 運輸、郵寄黑土應當持有備案憑證等黑土來源合法證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嚴格審查省際間黑土的運輸和交易。

            第五章 生態保護與修復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黑土地生態保護和黑土地周邊林地、草原、濕地的保護修復,推動荒山荒坡治理,提升自然生態系統涵養水源、保持水土、防風固沙、維護生物多樣性等生態功能,維持有利于黑土地保護的自然生態環境。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黑土地周邊山地保護,因地制宜實施生態修復工程,防止山地生態環境惡化,提高自然生態環境恢復能力。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經黑土地的江河流域水環境治理和水生態修復,嚴格地下水管理與保護。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保護、合理利用現有林地;加強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和防風固沙林建設,實施風沙地和鹽堿地治理工程;及時更新、改造、修復現有農田防護林,完善農田林網體系建設。

            第五十四條 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嚴重退化、沙化、鹽堿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態脆弱區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從事破壞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動。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濕地保護規劃,因地制宜采取水體治理、土地整治、植被恢復、動物保護等措施,增強濕地生態功能和碳匯功能。

            禁止違法占用耕地等建設人工濕地。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黑土土壤生物保護,豐富黑土土壤生物多樣性,提升黑土土壤微生態功能。

            第六章 調查、監測與評價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黑土地調查制度,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水行政等有關部門開展國土調查時,同步開展黑土地類型、分布、數量、質量、保護和利用狀況等情況的調查,建立黑土地檔案。

            省人民政府應當落實黑土地監測制度,省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要求做好黑土地質量監測網絡建設工作,加強對黑土地土壤性狀、黑土層厚度、水蝕、風蝕等情況的常態化監測,建立黑土地質量動態變化數據庫,實行動態管理、精確管理,實現數據共享,協同聯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黑土地評價制度,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黑土地的理化性狀、黑土層厚度、地形地貌、水土流失、污染狀況等數量和質量變化情況進行分析評價。

            黑土地調查、監測、評價結果作為黑土地保護目標責任考核的依據。

            第五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黑土地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定期發布黑土地調查監測信息,預測預報黑土地數量和質量動態變化情況。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黑土地調查和監測數據,并結合土壤類型和黑土地數量、質量變化情況,以及氣候特點、環境狀況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黑土地進行科學分區,制定并組織實施黑土地質量提升計劃,因地制宜合理采取保護、治理、修復和利用的精細化措施。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履行對黑土地保護利用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定期開展黑土地保護利用專項執法行動,加強基層執法力量,依法進行現場檢查、實地勘探、調查取證,并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糾正;發現違法行為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

            被檢查組織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依法對黑土地保護和質量建設情況聯合開展監督檢查。

            第六十一條 黑土地保護實行督察制度。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黑土地保護職責履行情況和黑土地保護資金使用情況定期開展督察。

            下級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黑土地保護情況和黑土地保護資金使用情況。

            第六十二條 對黑土地保護不力的,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約談當地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接受監督。

            第六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黑土地保護情況,依法接受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黑土地保護情況進行執法檢查。

            第六十四條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強證據材料移交、接收銜接,完善案件處理信息通報機制。

            有關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行政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免予刑事處罰,但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司法機關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第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黑土地保護和利用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

            對破壞黑土地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國家規定的機關或者法律規定的組織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未制定或者未組織實施黑土地保護目標責任考核制度的;

            (二)對破壞黑土地的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三)未編制或者未組織實施黑土地保護規劃的;

            (四)實施田長制、林長制、河湖長制,未明確或者未落實黑土地保護責任的;

            (五)未按照規定開展農業投入品包裝物、廢棄物回收處理監督管理工作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質量退化或者被污染的耕地、脆弱耕地、不穩定耕地采取風險管控、修復等措施的;

            (七)未按照規定開展黑土地調查、監測、評價的;

            (八)截留、挪用或者未按照規定使用黑土地保護資金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六十七條 黑土地承包權人、經營權人或者有關管理單位對黑土地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違法將黑土地用于非農建設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盜挖、濫挖黑土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造成黑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的,分別依照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盜挖、濫挖黑土的,法律、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無行政處罰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并處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反本條例規定,非法出售黑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違法所得,并處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購買的,沒收非法購買的黑土,并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加工、違法運輸、違法郵寄黑土的,沒收加工、運輸、郵寄的黑土和違法所得,并處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違法加工、違法運輸、違法郵寄的黑土不足一立方米的,處五百元的罰款。

            第七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因突發事件造成黑土地污染或者破壞,未立即采取補救措施或者未及時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的監督管理部門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項目占用黑土地未對耕作層的土壤實施剝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處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規定的標準對耕作層的土壤實施剝離的,處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二條 拒絕、阻礙對黑土地保護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三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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